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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燃气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告

2022/10/28 17:20:00      点击:

关于非居民燃气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告

一、安装对象。

全市非居民燃气用户经营使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使用燃气的工商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场站、带有经营性质的所有餐饮场所以及机关、事(企)业单位食堂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二、安装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使用管道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非居民燃气用户于2022年11月底前完成安装。

三、报警装置安装要求和方式。

(一 )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应装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天然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受理非居民用户用气申请时,应提醒、告知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二 )所有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非居民燃气用户(含管道燃气和瓶装液化气 用气场所,必须按规定全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确保在校验检测期内正常有效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应及时申报检定。

( 三 )为保障产品质量和产品正常运行及维护,购买产品应尽量向符合新余市燃气报警装置设立准入标准,并已备案的企业中选定购买,以确保设备长期正常运行。如自行购买,请用户自行向购买产品企业索要相关资料《新余市可燃气报警装置设立准入标准工作方案》进行保存,方便用于被检查时出示证明产品合格性。

( 四 )购买的产品需要符合国家(GB15322.1-2019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要求具备防爆等功能,并配备可切断阀功能。

( 五 )新投产非居民用户使用燃气的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验收通过后,方能开业。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修订版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第八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集中检查时间。

将在全市范围内对使用管道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非居民燃气用户于2022年10月底至2022年11月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于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和《江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采取暂停供气等措施督促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余市商务局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

新余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10日